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
發布時間:2021-01-18
1.本準則規范無形資產的評估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本準則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
定義
3.本準則所稱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杀嬲J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基本要求
4.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經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有專業技能和經驗,能夠勝任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
5.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求證客戶授意的評估價值。
6.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謹慎區分可辨認無形資產與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7.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獨立獲取評估所依據的信息,并確信信息來源是可靠和適當的。
8.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的假設應當合理,不得使用沒有依據的假設。
9.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利用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對專家工作的結果負責。
評估要求
10.當出現無形資產轉讓和投資、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收購和處置等經濟活動時,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接受委托,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
11.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確定下列事項:
(1)無形資產的性質和權屬;
(2)評估目的;
(3)評估基準日;
(4)評估范圍。
12.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進行無形資產評估時,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1)有關無形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證明資料;
(2)無形資產的性質、目前和歷史狀況;
(3)無形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
(4)無形資產的使用范圍和獲利能力;
(5)無形資產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6)無形資產轉讓的可行性;
(7)類似的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8)賣方承諾的保證、賠償及其他附加條件;
(9)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宏觀經濟前景;
(10)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行業狀況及前景;
(11)可能影響無形資產價值的企業狀況及前景;
(12)對不可比信息的調整;
(13)其他相關信息。
13.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進行恰當選擇。
14.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成本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應當包括開發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
15.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收益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帶來的預期收益,分析與之有關的預期變動、受益期限,與收益有關的成本費用、配套資產、現金流量、風險因素及貨幣時間價值;
(2)確信分配到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單項資產的收益之和不超過企業資產總和帶來的收益;
(3)預期收益口徑與折現率口徑保持一致;
(4)折現期限一般選擇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的較短者;
(5)當預測趨勢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時,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
16.注冊資產評估師使用市場法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確定具有合理比較基礎的類似的無形資產;
(2)收集類似的無形資產交易的市場信息和被評估無形資產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據的價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評估基準日是有效的;
(4)根據宏觀經濟、行業和無形資產情況的變化,考慮時間因素,對被評估無形資產以往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
17.當對同一無形資產使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對取得的各種價值結論進行比較,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并作相應調整,確定最終的評估價值。
披露要求
18.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聲明下列內容:
(1)評估報告陳述的事項是真實和準確的;
(2)對評估所依據的信息來源進行了驗證,并確信其是可靠和適當的;
(3)評估報告的分析和結論是在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原則基礎上形成的,僅在假設和限定條件下成立;
(4)與被評估無形資產及有關當事人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5)利用了專家的工作,并對專家工作的結果負責(如果沒有利用專家工作,則不用聲明);
(6)評估報告只能用于載明的評估目的,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及其所在評估機構無關。
19.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評估項目的下列內容:
(1)無形資產的性質;
(2)評估目的;
(3)評估基準日;
(4)評估范圍;
(5)重要的前提、假設、限定條件及其對評估價值的影響;
(6)評估報告日期。
20.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無形資產的下列內容:
(1)無形資產的權屬;
(2)使用的信息來源;
(3)宏觀經濟和行業的前景;
(4)無形資產的歷史狀況;
(5)無形資產的競爭狀況;
(6)無形資產的前景;
(7)無形資產以往的交易情況。
21.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有關評估方法的下列內容:
(1)使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
(2)評估方法中的運算和邏輯推理方式;
(3)折現率等重要參數的來源;
(4)各種價值結論調整為最終評估價值的邏輯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準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